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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湘潭理工学院 2022/06/18 阅读:1113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获奖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一条获奖学生名额按照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执行。

第二条学院根据下拨指标按人数规模分配到各系部(学生管理组)。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当年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章 获奖条件

第四条获奖学生为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当学年度未受任何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院建档贫困生;

5在当学年度无任何旷课记录;

6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素质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当学年度院级奖项;

②被评为院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党员奖等先进个人;

③获省级及以上科技、学术、学习、社会实践、文体竞赛奖励;

④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作品,或有省级重大创新成果或专利成果;

⑤有见义勇为行为并获得社会良好反响;

⑥有其它突出优秀事迹。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每年9月根据上级通知开展评选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各系部(学生管理组)、班级。

第八条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附件),经过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填写意见;

2各系部(学生管理组)鉴定有关材料后,确定本系(组)推荐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纸质档及电子档)和个人综合材料(电子档)上交资助中心;

3资助中心根据系部(学生管理组)上报材料,开展审核工作,并组织人员深入调查核实(做假者一律取消资格,并予通报批评),经核实无误、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评审材料

第九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中学习成绩栏由教务办审定,对学生的其它评定内容须由所在系(组)填写,不得由申报人本人填写,填报必须准确、规范。

第十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中学生的学习成绩必须是所评学年度的各科成绩,学生的家庭情况和学习情况必须真实,介绍应具体、扼要。学生的家庭情况必须先由班级学生集体评议,所填写情况由辅导员核实,学生处审核。

第十一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中学校审核意见栏由各班辅导员联系系主任签名,写明评价性意见,并加盖系部公章后上交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再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二条所有申报材料均要求一式两份。

第五章 奖金发放

第十三条每年在上级拨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到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念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湘潭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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