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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理工学院 2023/03/17 阅读:5287

为规范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一条  我院本科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为四至六年,休学创业学生修业年限累计不超过八年。

第二条  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实施弹性学习制度。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的有效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因创业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两年,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就业办审批。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含十天)以上者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身心不健康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院相关部门签署意见,认为不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按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制年限之内,学生应每学年按其所编入的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按学院规定日期到学生处办理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因故确需续假的,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一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处应在开学第三周内将学生注册情况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等事项,归口教务处管理。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等,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的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归口学生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所有学习课程均须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均可选用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操作等形式进行,也可以是几种形式的结合。

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军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简称“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在项目结束时进行,旷考按零分计。

第十二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按比例组成。考试课程其构成比例为期末考核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考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平时成绩指学生课堂考勤、作业、练习、课堂讨论、测验以及学习态度、学习能力等的综合评定。课程总评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及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试改革试点课程的成绩评定可按照经审批的考试改革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百分制成绩、等级成绩换算如下表:

等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百分制成绩

(90,100]

[80,90

[70,80)

[60,70

60分以下

 

 

 

 

 

第十四条 算术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学生所修各门课程成绩之和,除以所修课程门数。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体育课考核由体育部组织教师随堂安排,平时成绩占50%,考核成绩占50%,按期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将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查,并在课堂上宣布,同时将审查结果报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的考核资格:

1.除已获免修资格者外,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2.有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的实验或实验不合格的。

学生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考的,按旷考处理,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舞弊或违纪的,该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直接重修,并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认定标准参见学院相关制度与办法。

第二十条  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四、补考、重修、缓考、免修、补修

第二十一条  补考

期末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低于60分的、批准缓考的,必须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期期末考核缺考的不得参加补考;考试舞弊的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二条  重修

1.补考仍不及格的、转专业、转学、编入下一年级学生需要补修相应课程学分的,可以报名重修;

2.非毕业班学生每学期重修门数不得超过4门;毕业班学生(大四学生)可              重修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32学分(包含本学期教学计划应修的理论课程的学分);

3.重修报名手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缓考

1.严格控制缓考。学生考试原则上不准请假,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出具证明等材料,填写缓考申请单,经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报教学系(部)主任、教务处批准,方准缓考,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

2.缓考随补考一并进行,缓考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一律按实记载。缓考不及格的,不再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四条  免修

1.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以及因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凡在过去的课程考核中,已获得60分或及格以上成绩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可予免修免考,并于学籍变更后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按原成绩记载。

2.体育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学生若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机构鉴定,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经本人申请,体育部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教师指定的体育项目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的,其术科成绩按60分计,理论部分考核按实际记载。

3.学生参军退役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理论与训练等课程,直接认定学分,按优秀等级记载成绩。

4.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  补修

1.学生因学籍异动导致少修的课程和学分须进行补修,补修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和课程所在系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补修一般采用随低年级选课跟班修读、跟班考试方式。

2.因教学计划变更造成编入下一年级或复学学生少修学分的,不再补修,按新编入年级的教学计划执行。

 

五、休学、复学、编入下一年级、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院复查,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3.凡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抑郁症、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等心理疾病的;

4.因某种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当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创业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与学院协商确定休学年限。学生因创业原因休学,修业年限累计不超过八年(含保留入学资格年限)。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享受奖、助、贷、补、免基金,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  复学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组织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否则,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复学一律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没有原专业的,经教务处批准,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复学时间为每学期期初,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3.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退伍军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学。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退役后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在休学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含十天)以上者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5.休学学生在休学之前已取得的学分在复学后均有效。从复学之日起按新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按新编入年级的学籍管理制度进行学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  编入下一年级

1.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24学分,或入校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36学分者,直接编入下一年级。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名单审核及公示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生因成绩或其他原因造成学业困难者,自己要求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可由学生本人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申请,所在系同意,学院批准后,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2.不及格的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计入编入下一年级的课程学分;

3.从编入下一年级之日起学生按照新编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按新编入年级的学籍管理制度进行学籍管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均有效

4.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均应按编入年级学生缴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作退学处理:

1.达到编入下一年级条件而不愿意接受相应处理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确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无法完成学业的,可申请退学;

7.违反学院其他有关规定须作退学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如户口已迁至学院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教务处根据其学习年限及学业成绩发给相关证明或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未缴清学费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3.学生退学的,退费办法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有专长,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院审核,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3.学生复学后,若原专业停招,可根据学生意愿,申请转入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4.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可申请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含专升本)的;  

3.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4.学院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如非艺术类专业与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转等;

5.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6.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7.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办理转专业,不得有不及格课程(降级转专业的、退役后复学的除外);

2.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每个学期学期结束前两周公布可转专业及名额。学生转专业申请手续,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3.学生须参加学院组织的选拔考核,转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留在原专业班级继续完成学业;

4.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批准之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不得先到拟转入专业试读,后补办相关手续;

5.转专业后,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原专业学费低者,需补齐转入专业的学费差额方可进入新专业学习;原专业学费高者,学年内差额不退。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后相关学籍管理规定:

1.学生一经转专业后不得转回原专业,必须按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颁发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比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已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高于、等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以免修;低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以及未修的课程,必须进行补修。无论免修还是补修,均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3.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已经取得的转入专业已开课程学分总数的比例,决定其转入年级。达到转入专业已开课程学分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编入同一年级;否则,编入下一年级;

4.学生转专业后,学号一律不变。

七、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要求延长在校修业年限的学生须于学制期满的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查,报学院审批。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结业

1.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办理离校手续后,发放结业证书。

2.获得结业证书的,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来校修读课程和参加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肄业

对于退学学生,学院可发放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八、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以弄虚作假、作弊、剽窃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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